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 2024-08-16 12:51:54 |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排水管理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通过立法将雨污分流治理的有效措施予以固化和提升,构建排水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正本清源工作成效;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补充、细化相关依据,为排水许可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规范玉溪市排水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作,防治城镇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5章25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城镇排水管理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关于城镇排水管理,国家层面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调整范围是城镇排水设施可达之处。为此,《管理办法》在遵循《条例》和《管理办法》以设施确定调整范围的基础上,以排水设施的公共属性为标准界定规章适合使用的范围,统筹推进城镇污水治理:一是将规章名称确定为《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二是规定规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三是明确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城镇污水的设施。

  排水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上位法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由各地根据本地真实的情况和需要予以明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为实现污水源头治理,《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规划统筹。明确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规划。城镇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并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协同;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一定要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做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二是规定城镇排水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用途。三是明确规定排水设施维护职责、禁止行为,不同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以及违反维护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办:玉溪市人民政府承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运行维护:玉溪市数字玉溪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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