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排废水前获美国同意 未提前告知周边国家

时间: 2024-05-24 04:19:41 |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4月9日,一位身穿防辐射装备的日本自卫队员在福岛核电站附近水域安装警示牌。

  美国能源部有关人士4月1日在日本总理官邸会见了日本政府高层官员,称“放射性物质扩散海中,并不会有什么样的问题。美国政府不会抗议将废水排入海中。”美国驻日大使也在事前表示美国认可将污水排入海中的方案。

  本报讯 据韩国《》网站9日援引日本新闻媒体报道,日本政府4月4日将核污染废水排入第一核电站附近海域的三天前已经从美国方面得到了“可以排放”的同意。

  4月8日,《东京新闻》的报道称,美国能源部有关人士4月1日在日本总理官邸会见了日本政府高层官员,转达了美国政府的意思。

  报道称,这位美国官员表示:“应该把核污染废水排入海中, 早日冷却福岛第一号核电站反应堆。放射性物质扩散海中,并不会有什么样的问题。美国政府不会抗议将废水排入海中。”

  另外,美国驻日大使与日本政府负责人在东京电力本公司会面举行对策研讨会时,美国已认可了将污水排入海中的方案。

  该报道称“韩国、中国和俄罗斯正在批判日本没有对排放污水进行‘事前说明,“虽然有报道称日本政府在排放污水后通知了各国,但有担心称,由于日本与美国在排放污水前三天就达成了协议的事实被曝光,所以四周的国家的反对呼声很有一定的概率会更激烈”。

  此外,4月8日《读卖新闻》报道称,日本将废水排入大海之后的4月5日,美国向日本防御省和自卫队要求“因为在日本近海航行的美国舰艇上有将海水淡化为饮用水的装置,如果喝了含有污水的海水会影响船员的健康,所以要求日本及时提供排放废水的计划、污水在海水中的扩散情况、浓度等数据”。(中新)

  中国的国际法有经验的人指出,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是违反《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不当行为,但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因为核辐射污染产生的后果短期内并不会显现出来,它的影响是一个累积的过程。

  4月4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1.15万吨污水排入大海。4月5日,韩国政府考虑向国际法庭提出起诉并要求日本赔偿相应的损失。不过,韩国并未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称起诉存在“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林灿铃和记者说,从法律上看,在没有履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不当行为,但“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林灿铃表示,这里提及的国际法主要是指《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反应堆事故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旨在于缔约国之间能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辐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日本是缔约国之一。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会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造成或会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通报。

  林灿铃表示,与传统国际法的责任认定不同,核安全事故国家责任认定具有其特殊性。《核安全公约》规定,凡是关于而引起的安全问题责任,都要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来承担。向海里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日本的国家行为,日本是该不当行为的主体。

  林灿铃分析,起诉日本政府存在“困难”,因为对核污染危害程度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日本政府之前承认排放的污水具有低辐射物质,超过了法定排放标准上限500倍以上。“但是核辐射污染产生的后果短期内并不会显现出来,它的影响是一个累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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